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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冷电器进出口有新规
作者:蓝门制冷 | 发表时间:2007-9-22 |

  制冷电器进出口有更严格的规定了。近日,国家环保总局、国家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公告:“自9月1日起,将禁止进出口以氟氯烃为制冷剂、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。”除此以外,此次公告还将冷冻箱、制冷压缩机、制冰机等产品增加纳入《检验检疫法检目录》。

  公告显示家用冷藏箱、家用冷冻箱、家用冷藏冷冻箱、冷柜、家用制冰机、家用冰淇淋机、冷饮机、冷热饮水机、电饭锅、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均包括在检验检疫局的法定检验管理范围之内,而企业进出口上述家用电器产品须提前申报检验,并提供非氟氯烃为制冷剂、发泡剂的技术证明。商务部的相关人员称:“这项措施会给相关家电企业带来不小的影响,进出口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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